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介绍,《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障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办法”规定了八类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类场所和部位应安装监控
“办法”规定,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1、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2、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3、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4、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6、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7、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8、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9、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八类场所和部位禁安监控
“办法”规定,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1、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2、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活动场所的包房;3、集体宿舍房间;4、公共化妆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5、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6、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7、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8、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15天
“办法”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允许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公共场所和规定的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前7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15天;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此外,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2、出示工作证件;3、出示批准文件;4、履行登记手续;5、遵守使用、保密制度。
关于安防监控系统
安防监控系统是应用光纤、同轴电缆或微波在其闭合的环路内传输视频信号,并从摄像到图像显示和记录构成独立完整的系统。它能实时、形象、真实地反映被监控对象,不但极大地延长了人眼的观察距离,而且扩大了人眼的机能,它可以在恶劣的环境下代替人工进行长时间监视,让人能够看到被监视现场的实际发生的一切情况,并通过录像机记录下来。同时报警系统设备对非法入侵进行报警,产生的报警型号输入报警主机,报警主机触发监控系统录像并记录。